区块链长效监管时代即将到来,各界提出了如下意见

巴比特 中字

去年9.4七部委针对区块链ICO的监管政策出台后,币圈项目方寝食难安,币圈随即转入熊市。上周(10月19日),网信办发布又一重磅政策,即《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众多区块链媒体一夜未眠,唱衰之声不绝于耳。

请注意,这是针对区块链行业真正意义上的首部长效监管规范。但是,针对该规定,业内人士尚存很多疑惑和误解,管谁?谁管?怎么管?为什么是针对信息服务?而不是像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一时间众说纷纭。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组织召开了“区块链信息服务如何规范”研讨会,向区块链媒体代表、技术专家、学界专家征询修改意见。另外,来自央财金融法研究所的三位教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和规范细节进行了权威解析。

在这里,小编先给大家简单科普下行政法规出台的流程,包含准备、拟定、听证、审议四个阶段,因而此次发布的为草案,之后需要向社会公众、相关行业人士征询修改意见,再行发布。

该研讨结果将最终形成《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稿,提交相关政府部门。

也就是说,透过该研讨会,你既能从三位教授的解读中窥视到监管部门制定草案时的成因和意图,也可以提前预知正式规定的修改方向。

相信大家已经可以意识到,这一研讨会的重要意义了。巴比特整理了会上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

管谁?谁管?怎么管?来自权威的解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从三个方面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进行了明确,同时,解答了规定“管谁?谁管?怎么管?”三个关键问题。

对于出台背景,黄教授解释到:

首先,该规定与9.4政策是有区别的,此前是从金融角度进行的,并非是对区块链本身的管理。

其次,我们应该注意到,虽然大家都说区块链是价值互联网,但该草案并没有探讨区块链的价值,而是追根溯源,找到一个逻辑起点,就是互联网产业的基础是技术开发与信息服务。

最后,草案的出台起因是北大学生的舆情事件,此前我们主要关注区块链技术应用,如今演变成跟意识形态、新闻传播相关,这就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加速了立法进程。

管谁?对象并非区块链媒体

首先需要澄清,如果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来做的媒体,就不是管理对象。

对象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提供的信息服务这一行为,及背后主体。不仅包含提供者,还包含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和组织。不仅是服务的提供者,还有服务的使用者,同时进行规范。

谁来管?网信办双重管理机制

双重管理机制,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来统领全国,制定客观、全面统一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服务负责具体的审核工作。

特别注意,在规定第三条中提到了行业组织的自律,聪明的应该能意识到这里面有大量的机会,区块链行业组织在哪里?他们在做什么工作?这都很有启发性。

怎么管?相对平滑的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采用的是一种技术化监管的思路,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供便捷的服务。备案管理是一种事后管理,相对事前审批,已经平滑了很多。

我们在讨论时也提出了某些行业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甚至比审批还严,相关领导也注意到了这个情况,我们这个备案是真的。

另外大家注意规定第七条,某些特许行业(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在备案前,有一个前置程序,需要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才能提交备案。敏锐的人会发现这里没有提到“金融”,因为我们国家对于通过区块链从事金融活动,基本处于取缔阶段。

法学院教授针对草案提出的7点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7点理解和建议:

第一、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立法起草的主体,从国际监管来看,多是金融监管机构,比如央行、证监会,中国的情况非常特殊。去年的9.4文件,并不是一种长效监管机制,此次出台的规定应该是中国第一个针对区块链的长效监管规范,而它并不是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网信办,它的职责主要是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立法者出台草案的起因是北大事件,但是为什么不可以合并到既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规范内呢?为什么要单独针对区块链的信息服务出台规定?显然,是因为区块链本身的特殊性,一旦上传,无法删除,这和传统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不同的,

第三、我有一个困惑,就是规定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使用者的身份ID等信息认证”,但是这里的问题在于,私有链、联盟链等提供者和使用者是可以确定的,但是对于公有链,比如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公有区块链,它不存在特定的信息服务提供者,把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施加给所谓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实践中是否可行?

第四、规定十六条提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需要上报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但是没有说具体如何评估?标准是什么?如果不明确的话,不太具备可操作性。

第五、我们必须以全球眼光看待这个行业,区块链像空气一样弥散在整个世界,我们的执法机构只能管境内,这是事实 。那么对于跨境的区块链,中国有人在使用它,若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为与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我们如何追查和执行法律?这存在很大困难。

第六、要特别警惕事后备案变成事前许可,这会给企业的创新、运营增加很多成本。

第七、网信办的立法草案,带给了我们一个启示,信息服务的规范,只是区块链整个产业里的一部分。对于整个行业,需要及时推进到长效监管机制里。

现行草案有什么问题?各界代表这样讲

研讨会上,媒体代表、技术专家、学术专家以不记名的方式,针对规定的细则提出了自己的困惑:

1、关于如何界定信息服务提供商,做基于区块链的存证保全的算不算信息服务?这里的信息主要是记录,而不是传播,更多的是变成不可追溯的证据。但问题在于,用户存证的信息有可能涉及商业机密,我们是不能做事先审核的,因为备案而呈现给第三主体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信息泄漏。但如果不审核,我们也不知道用户存的会不会是违法信息?而且一旦上链,就无法删除。

2、关于应急处理能力的可行性,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三条规定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这里的问题在于,如果我有预谋想要传播一些内容,一定会用比特币、以太坊这类的大公链,这时候根本都不需要账号,一个转账就可以承载信息,这时候怎么删?动用全网一半的算力吗?不太现实。而能够达到这个要求的,可能是联盟链、私有链和一些算力集中的小公有链,为了去做到这样一个功能,是不是会给他们增加更大的负担?

3、关于关停服务波及面积,可能会很大,比如超级节点的一个服务商出现了问题,如果要关停,可能要关闭这个节点,可能会误伤这个区域内其他所有的服务提供商。

4、关于处罚金额,如果罚重了,备案就容易变成审核,如果处罚过轻,为什么要备案?毫无威慑作用。

预告!草案或做如下修改,处罚力度更大

基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刘权的引导下,参会各方逐条提出了修改意见,该修改意见稿整理后将会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

第一条:可增添一个开放解释,相关行为未来或需要依靠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来参考执行。

第二条: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规范主体不够明确,以及效力的问题,对于境外提供者的境内使用者,要不要规范?

第三条:行业自律这一段单独拿出来可能比较合适,鼓励行业组织加强自律。明确行业自律组织和网信办的关系,网信办作为它的一个指导单位。现在放在监管的后面,是在强调监管优先。

第四条:“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信息”,时间上有点久,考虑到区块链的效率,十天可能什么事情都做完了,可以改为“提供服务之日时同步提交备案信息”

第五条:“年度审核手续”时间太长,可以结合季度报告,掌握动态的信息。

第六条:应该加一句“不得利用备案号进行营销宣传活动,备案不等于对其信用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认可。”

第七条:特许行业还有很多,为什么就列这几个?

第八条: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这里,对于境内、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境内、外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有一个区分。

第十条:“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认证认证”这里可以加一句,“注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第十一条:及时和应急处理能力,需要做一个评估,从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

第十二条:这里“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应该也要求备案,不然容易出现店大欺客,不管你什么协议,用户只能同意,所以给它一个威慑。

第十三条:“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区块链的特性就是消除不了的,这里可以改为“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影响、防止扩散”。

第十四条:记录备份到哪里?是自己备份就好,还是要备份到网信办?可以明确一下。

第十五条:投诉入口可以放在显示的备案号后面,并且要求实名举报。

第十六条:安全评估的要求、方法、标准还需要细化。

第十八条:“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区块链行业力度太小,没有威慑性,可以加一条“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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