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武汉市政府网站引用的、来自《长江日报》3月3日的消息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中院)发出了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提起诉讼的一方是中国公司——小米(小米通讯技术公司,以及相关关联公司),被诉一方是美国公司——交互数字(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InterDigital,Inc. ,以及相关关联公司)。
禁令要求,在小米与交互数字在武汉「打官司」期间,禁止交互数字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相关诉讼,以排除「不法干扰」和「诉讼妨碍」。
截图自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争端背景
据悉,交互数字公司注册成立于美国,它与大名鼎鼎的高通公司一起,是美国两大无线网络技术专利持有者。交互数字公司的重要业务、收入来源之一,即是研发无线网络技术,通过对外授权这些技术专利而获利。作为无线网络技术的重点使用领域之一,智能手机产业领先的企业,包括小米、华为在内,都使用了大量由交互数字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持有的专利。此外,交互数字公司方面还持有重要的视频编码/解码技术,也参与了多个无线通信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
在中国市场做生意,交互数字公司当然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据悉,交互数字公司曾向中国发改委承诺,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向无线通信标准专利实施者发放实施许可」。在这种背景下,小米作为一个「无线通信标准专利实施者」,从2013年开始就与交互数字公司展开了多轮谈判,但……「无果」。
为解决专利授权及费用方面的问题,2020年6月9日,小米方面向武汉中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针对「专利许可使用费」作出裁决。
同年7月29日,交互数字公司方面又向印度德里法院起诉了小米,指控小米方面专利侵权,寻求印度德里法院针对许可费率的争议作出裁决,同时寻求禁令救济。
8月4日,小米方面再次向武汉中院提出禁诉令保全申请。
9月23日,武汉中院针对小米方面的申请作出裁定,要求交互数字公司方面「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针对小米申请的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且不能在全球任何法院针对小米方面申请专利许可费率裁决及禁令。如违反裁定,交互数字公司将被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给出的裁定理由在于:小米公司注册地就在中国,且武汉市就有一家重要的关联公司,因此,武汉中院有管辖权。同时,此案是先在武汉中院被受理的,印度的德里法院受理在后,原则上,这种国家间发生的平行诉讼应该由先受理诉讼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武汉中院的裁定还指出,「交互数字为NPE实体(非执业实体),通过FRAND许可谈判和诉讼营利,并不制造和生产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产品,(在本案审结前)发布禁诉令,除给交互数字在许可谈判破裂后进行权利救济造成迟延外,并不会对交互数字持有的、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本身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害,且不会影响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这个「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其实早在近半年前就已由武汉中院发出了,只不过由于交互数字公司方面有提起复议而一直没有被执行。
交互数字公司方面的复议提起于2020年12月4日,但显然,武汉中院驳回了复议申请。
「全球首个」看来可能是《长江日报》的误解
如前所述,小米和华为都使用了大量由交互数字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持有的专利,但这里要提及的相关申请先例,并不是针对交互数字公司的。
2018年1月,华为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提起类似小米在此案中这种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专利许可使用费费率,诉讼对象是康文森公司(Conversant)。
类似交互数字公司,作为「NPE实体」的康文森公司(注册于卢森堡),也是通过FRAND许可谈判和诉讼营利。这类NPE机构本身并不制造和生产标准必要的专利技术产品。据悉,康文森公司2011年收购了诺基亚约2000项专利及专利申请。
为反制华为向南京中院提起的诉讼,康文森于同年4月向德国的杜塞尔多夫法院法院提起了「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当地法院判令华为停止侵权,并且赔偿损失。
截图自中国法院网,从图中可以看出,来源于《人民法院报》的这篇文章2021年1月9日刊登于中国法院网,由行业惯例来看,该文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时间应该早于1月9日
针对华为提起的诉讼,2019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了华为与康文森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但康文森不认可这个费率——它只有康文森公司提出的费率的约18.3分之一。
康文森与华为纠纷案听证现场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德国的杜塞尔多夫法院一审判决则认定,华为侵犯了康文森的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及其德国关联公司向客户提供或者交付侵权手机和平板电脑产品,要求华为方面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承担诉讼费用。
为此,2020年8月,华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出禁诉令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了保全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与交互数字公司一样,康文森公司也提起复议,但被最高法驳回了。
《人民法院报》的文意表示,这个裁定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禁诉令裁定」,据悉,该起案件还入选了「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按两起案件的报道时间来看,武汉中院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即使不是文章发出的3月3日,应该也不会早于这个时间太久。
而被《人民法院报》描述为「中国知识产权领域首例禁诉令裁定」的华为诉康文森公司一定的相关裁定,至迟应该也在2021年1月9日就发出了。
这么看来,武汉中院发出的「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可能是《长江日报》方面有所误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