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刊登了一份行政判决书——「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它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华为「鸿蒙」商标申请被驳回,因已有近似商标存在。
截图自企查查
判决书称,去年5月,作为作为原告,针对鸿蒙商标申请被驳回复审的纠纷,起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原告(华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书还显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华为技术公司承担。
截图自企查查
企查查信息显示,华为于2019年申请注册「鸿蒙」商标,其国际分类为「42类 设计研究」,2020年,商标申请状态变更为「驳回复审中」。
判决书指出,华为所申请的纯文字商标「鸿蒙」与引证商标「CRM 鸿蒙及图」(申请方为「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