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氧微整形APP正式回应发酵已久的商标风波谣言。已知情况显示,从2017年9月开始,关于新氧商标和上市的谣言开始在脉脉、知乎上散布,主要是说“由于缺少第9类商标,曾计划上市的新氧已准备向线下发展。面对传播已久的谣言,新氧选择此时站出来利用既有事实反驳谣言,无疑是对这些谣言的一次痛击,同时也正式让这一闹剧平息。
从新氧发布的详细回应中,我们能够大致看到五个重点。
一、新氧拥有“新氧”系列注册商标
新氧目前在业务类目上的商标是齐全的,“新氧纯文字”、“新氧 SoYoung.com”以及“新氧美淘”三大商标均已注册。
这足以说明,新氧作为一个创业型公司,其在保护商标上是已经做过充分准备的。细细想来,对于2013年入局医美行业的新氧来说,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商标保护意识的话,想必也不会拥有今日的成绩。虽然新氧作为一个创业型公司,但此次在回应中对于商标的全类别陈列,也正式给了散播已久的谣言一则痛击。
二、第 9 类商标不涉及新氧核心业务
根据商标区分表显示,第 1-34 类为实体商品部分(第 9 类所涉及的全部项目均为实体商品项),第 35-45 类为服务部分。而目前新氧作为一家医美社区和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其核心业务主要聚焦线上,为信息服务提供平台,并不涉及实体商品的生产。
另据超凡知识产权集团的报道,很多互联网上市企业并不具有第9类商标,比如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人民网、股票代码603000)、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撒文化、股票代码002425)、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方财富、股票代码300059)等。可以肯定的是,只要业务与注册商标类型相关联,那么公司的发展进程毫无疑问是可以正常进行的。
三、第9类商标存在恶意抢注,但不影响新氧正当使用和未来上市
2013年新氧便独创了这一商标并使用至今。而后从2014年起,新氧商标被抢注并被转手,但拥有新氧商标的公司却没有开展相关业务。
恶意抢注商标的事件在我国并不稀有,所以《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这也就意味着,商标要讲究先来后到与注册目的,只要违背相关法律,任何不正当行为都将失去法律效力。新氧作为实际的商标使用者,在法律定义范围内是拥有新氧这一商标的,所以侵权也就无从说起了。
此外,对于谣言普遍提及的商标缺失会成为上市阻碍也站不住脚。根据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商标如果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是对上市不构成阻碍的。我们从诸多IPO事件中也可以窥见一二,阻碍上市的因素多是一些违法操作行为。
所以说,新氧是“新氧”商标的实际使用者,无论是业务目的还是法律定义上,都是这一商标的实际拥有者。
四、合并与收购,纯属无稽之谈
对于流传的谣言中提到的新氧将被另一家同行收购的消息,我们可以发现,新氧作为行业领头羊,其实被收购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比如此前发酵的ofo和摩拜合并消息也被摩拜予以直接否认,理由是公司存在巨大领先优势,没有理由与其他公司进行合并。
其实这也反应了一个事实,收购与合并的前提其实是经营状况出现不利变化,比如优势渐失或业务出现不良发展现象。我们再来看新氧目前的发展情况。新氧的业务目前已经覆盖220多座城市,吸引了15000名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和6600家正规医美机构入驻,服务于2500万以医美为刚需的用户。另外在2017年初,根据QM和易观千帆的监测,新氧在医美App的市占率已达到70%以上。从这一惊人的占有率来看,新氧历经4年多的发展,已经坐上了医美O2O的头把交椅。可以看出,新氧的发展模式已经受到市场认可,其增长潜力也具备极大的想象空间。
在这样的发展事实下,新氧作为领头羊的确没有可能被同行收购,相反的是,新氧在马太效应的影响下,甚至在后面会收购同行。
五、新氧App可以正常使用,请用1分钟自行检
我们知道,APP作为新氧的线上业务平台根基,如果发生问题必然是毁灭性的。此前的谣言也提到新氧APP被下架的事,但现在看来,这一情况并不属实。
公司与用户的凝聚力也将更为紧密。另外,对与此次谣言的来源,新氧也勉励大家:首先,从自身反醒问题,积极查漏补缺;其次,主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声。由此看出,对于今后的发展,新氧将一直秉承着积极和公正的态度来面对一切问题,并坚持服务用户的原则。